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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观赏石文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观赏石鉴评师资格评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土资源部评审专业资格有关规定,结合中国观赏石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观赏石鉴评师应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良好的科学、文化、艺术素养,对观赏石有较高的鉴赏、鉴评能力。

第三条 观赏石鉴评师资格分三个等级:特级鉴评师、一级鉴评师、二级鉴评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具高中以上学历,或获得国家确认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2、须是中国观赏石协会会员;

3、参加观赏石鉴评师培训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 一级、二级鉴评师专业条件

1、具备一定的赏石经历(指介入观赏石活动年限)、鉴评资历(指参加各级观赏石展会鉴评工作经历)、理论水平(指发表有关赏析观赏石文章、论文、专著等)

2、量化条件

(鉴评评委资历,发表文章论文栏中应分别至少符合其中一项)

第六条 特级鉴评师专业条件

1、评为观赏石一级鉴评师资格5年以上;

2、介入观赏石活动年限20年以上;

3、出版(主编)观赏石理论专著2本以上;

4、担任国家、省级观赏石展会评委主任5次以上;

5、在国家、省级赏石论坛上作主题演讲3次以上。

第七条 首次申报原则上只能申报二级鉴评师资格。具备以下条件也可直接申报一级鉴评师:

1、已取得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介入赏石活动年限10年以上;

3、收藏的观赏石、鉴赏水平、以及在促进各地赏石事业发展等方面有较高知名度。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在符合鉴评师资格申报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鉴评师资质的综合评价。

第九条 鉴评师培训班理论考试和《观赏石鉴评标准》实践考核成绩为鉴评师资格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二级鉴评师资质评价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及第五条中二级量化条件的标准,并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

1、较熟悉《观赏石鉴评标准》,了解某类观赏石或几类观赏石的特征和鉴评准则;

2、了解观赏石基础知识,发表有赏析赏评观赏石的文章或论文;

3、积极参与促进赏石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品德。

第十一条 一级鉴评师资质评价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及第五条中一级量化条件的标准,并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

1、熟悉和掌握《观赏石鉴评标准》,了解多类观赏石,或精通某类观赏石的特征和鉴评准则;

2、赏石基础知识比较扎实,发表的文章、论文水平较高;

3、科学、文化、艺术素养较高,赏析和鉴评观赏石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

4、积极参与促进赏石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品德。

第十二条 特级鉴评师资质评价

符合第二章第四条与第六条的标准,并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

1、赏石经历资深,品格高尚,弘扬发展赏石文化成绩显著,在国内外赏石界享有一定声誉;

2、深刻了解和掌握《观赏石鉴评标准》,熟悉多种类型观赏石特征和鉴评准则;

3、有深厚的观赏石基础知识、较高的理论水平,发表的观赏石专题文章或专著理论性强,具有指导意义;

4、有丰富的鉴评经验,经常主持、指导、参与国家和省级组织的观赏石鉴评或研讨工作;

5、科学、文化、艺术素养较高,赏析和鉴定各种类型观赏石的水平和能力得到同行专家的普遍认可;

6、基本掌握古汉语。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三条 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组建观赏石鉴评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观赏石鉴评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审定,由国土资源部相关业务司局领导、中石协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委会负责观赏石鉴评师资格评审,评委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评委会对领导小组负责。

第五章 评委会委员

第十六条 评委资格要求

1、评委须是本领域具有国家确认的有关技术岗位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观赏石一级鉴评师资质;

2、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业内情况;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群众公认。

第十七条 评委产生程序

1、根据评委资格要求建立鉴评师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2、各年度评委从“评审委专家库”名单中以抽签方式产生。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纪律

1、评委要依据被评审人的申报材料,全面、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按评审标准综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2、评委要严格遵守评审的各项要求,保守秘密,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鉴评师资格评审按申报、初审、评审、公示、审定公布、发证六个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依据中国观赏石协会申报通知,申报人按要求填写申报表,由省、市级或当地协会填写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填写的申报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要详实,推荐单位(人)要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推荐意见,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取消一定年限的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初审小组,并负责初审。可在申报人员较集中的地区挑选当地协会领导或专家参与初审。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评审标准对申报人进行评审,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须得到半数以上评委的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 评审结果公示20天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公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议,按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公布鉴评师资格名单。

第二十五条 观赏石鉴评师证书由中国观赏石协会颁发。

第二十六条 申报评审鉴评师资格,需缴纳申报、评审费(初审合格缴纳评审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观赏石鉴评师资格证书属资质认证,非任职证书。

第二十八条 观赏石鉴评师应遵守《观赏石鉴评师行为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国观赏石协会负责解释。